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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票名称与实际名称不一致的税务风险有哪些?

编辑:上饶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8-12-08

“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。取得发票时,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。”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

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

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
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销售商品不符属于虚开发票吗?

属于虚开发票。

《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: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

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

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

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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